——兼论法律解释学中应区分解释因素与解释方法
在三军仪仗队诉信禾公司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都错误地运用了反面解释方法。
其理论根源在于,现有的法律解释学理论,普遍将“非M则非P”的解释结果与得出该解释结果的解释方法之一的反面解释方法混为一谈。
解释因素与解释方法各自具有不同的方法论意义,法律解释学中应当加以区分。
反面解释所需考虑的解释因素主要有文义因素、体系因素、价值原则因素、历史因素。
以上述理论为基础,本文尝试着对反面解释的具体适用规则作了初步的研究。
(本文正文载《判解研究》,2007年第6辑。《判解研究》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王文胜、周晓晨:重构法律解释学中的反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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